李登輝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新網8月29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前臺當局領導人李登輝被控“國安密帳案”,一審獲判無罪,全案經上訴,高院20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臺灣特偵組今天表示,受限“速審法”而不予上訴,李登輝無罪確定。
  同案被告劉泰英部分,臺灣高等法院20日改判3年徒刑,可上訴。
  臺灣特偵組今天表示,經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共同討論結果,認為被告李登輝部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不予上訴,被告劉泰英部分,則不提起第三審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李登輝部分,適用“速審法”而獲判無罪確定關鍵在於,依照“速審法”第9條規定,二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上訴將有所限制,必須法令抵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是違背判例。
  特偵組在2011年間認定李登輝、中國國民黨前大掌柜劉泰英等人涉侵占密帳公款779萬多美元,透過洗錢購買臺灣綜合研究院辦公室及支付開銷,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兩人;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李登輝無罪,劉泰英被判2年8個月徒刑。  (原標題:李登輝涉“國安密帳案”今無罪確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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