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在滬蘇浙等地法院試點兩年
  嚴格落實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辦案責任
  建立院、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全程留痕制度,加強對院、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的約束和監督,防止審判管理權濫用,是本輪改革的“重頭戲”。
  早報訊 今年12月,最高法將在多個省市的部分法院正式啟動審判權運行機制試點改革,為期兩年。
  最高法司改辦有關負責人昨天表示,試點工作主要目標是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優化配置審判資源,嚴格落實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辦案責任,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需求,提高司法公信,樹立司法權威。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中,“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被單獨列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前,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就明確提出,繼續深化審判權內部運行機制改革。隨後,最高法下發通知,在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陝西等省市部分法院開展深化司法公開、審判權運行機制試點改革。
  檢察院派員列席審委會
  2013年2月,寧波江北區法院嘗試將司法權內部運行部分環節主動向檢察機關公開,每次審委會討論案件都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列席。
  11月5日,江北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潘曉東走入江北區法院數字審委會會議室。和往常一樣,審委會會議先由審監庭法官介紹案件情況,再由參會人員討論。潘曉東一邊認真聽取大家意見,一邊記錄重點。整個討論過程中產生的疑問,他會適時提出看法。
  “現在討論結束,大家對提出再審發表意見。”江北區法院院長周興宥組織最後表決時,潘曉東卻被跳過。原來為了確保法院獨立先例審判權,檢察機關列席人員可以對審判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提出意見,但沒有表決權。為此,江北區法檢會簽了《關於加強協調配合與監督制約的實施意見》,建立起檢察院派員列席審委會長效機制。
  “邀請檢察機關列席審委會,會不會影響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改革之初,不少人有著這樣的擔憂。試行近一年的實踐證明,檢察機關派員列席使審委會討論更規範、更嚴謹、更公正。”周興宥說。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江北區法院還對審委會職責,院長、庭長職責做出明確劃分。審委會只討論決定法律適用,包括非法證據排除和證明責任適用,對事實認定,即證據的綜合認證只提出指導意見,貫徹直接言辭規則。院長、庭長等對案件審理的指導和監督,都要在案卷中留下痕跡。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雲騰告訴記者,深化司法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是最高法下發意見明確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中就包括深化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完善審判委員會構成,明確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職責,改進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和議事規程,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督辦機制等方面。
  審判管理案件全程可控
  2010年11月23日,最高法成立審判管理辦公室,以期通過科學、合理、有效的審判管理,促進提高審判質效,提升司法公信力。近年來,各地圍繞合議庭改革也進行了探索。
  胡雲騰介紹說,深化院、庭長審判管理職責改革,建立院、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全程留痕制度,加強對院、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的約束和監督,防止審判管理權濫用,是本輪改革的“重頭戲”。
  2008年9月,浙江103家法院全部實現網上辦案,案件立案、審判、執行及案卷歸檔、移送等工作流程環節,全部納入全省統一管理系統,各個辦案節點數據實時錄入,實現對各級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全面、實時監控。
  “數據也是‘體檢表’。”江北區法院審管辦主任董繼安告訴記者,通過數據可以看到案件審判時限、質量方面存在哪些問題,能更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審管辦也要負責進行案件評查,所有撤訴、調解、上訴的案件都要進行二次評查,對合議庭評議進行專項評查。案件流程管理則是涵蓋立案、審判、執行、信訪全過程、可量化的評估指標,加強從立案到分案、排期、開庭、裁判、執行、歸檔等每個環節流程節點,實現對整個法院直至每名法官審判工作科學量化管理。
  數據顯示,2010年以來,江北區法院一審案件發改率呈逐年下降趨勢。今年1月至10月,該院同期結案率為99.76%,平均審限19.43天,同比減少8.5天,上訴維持率同比上升4.31%,二審改判發回瑕疵率同比下降3.16%。
  “大陪審”深化合議庭改革
  合議庭改革一直是法院司法改革重點之一。
  2010年,最高法在《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指出,涉及群體利益等一審案件應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有權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並獨立行使表決權。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有分歧,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
  該院民二庭庭長周琴娜介紹,今年8月,江北區法院試水“1+4”大陪審制模式,深化改革合議庭,賦予人民陪審員事實認定主導權。由1名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4名陪審員參審,陪審員的表決權在審判組織中的權重加大。4名陪審員只要有3名意見達成一致,即可能作為定案依據。
  記者獲悉,目前,該模式並不適用於所有合議庭案件,而僅僅針對案件事實爭議大、社會影響較大,或涉及倫理、風俗、行業慣例等法律關係較為清晰的案件。
  “合議庭中陪審員比重加大,並享有針對事實的優先表決權,客觀上弱化了法官對事實認定的表決權,也就弱化了法官的裁判權,通過合理分權、公開示權、從而實現有效控權,提升司法公信力。”周琴娜說,大陪審制模式尚處於試行階段,推行改革有賴於合議庭制度改革深入。據《法制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f62qfazg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